目前絕大多數網路購物的退貨運費皆聲明由消費者負擔,但「消保法」第十九條特別賦予消費者有絕對的解約權利,以保障消費者之消費權益。十九條第一項明定: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該條第二項也明定: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約定,無效。
所以您可以七日內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並要求派員取回貨品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,如果他要求運費就違反了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約定,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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